1. 何謂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再使用、再生利用及目前公告為再生資源有那些?
答:再生資源:指原效用減失之物質,具經濟及回收再利用技術可行性,並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或核准再使用或再生利用者;截至96年4月23日為止,再生資源計有3個部會公告8項再生資源項目分別為:經濟部(水淬高爐石(碴)、鈦鐵礦氯化爐碴)、環保署(鐵、銅、鋁、玻璃、塑膠)及內政部營建署(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
1.回收再利用:指再生資源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之行為。
2.再使用:指未改變原物質形態,將再生資源直接重複使用或經過適當程序恢復原功用或部分功用後使用之行為。
3.再生利用:指改變原物質形態或與其他物質結合,供作為材料、燃料、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等用途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使再生資源產生功用之行為。
2. 由於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業者對於法規規範未完全瞭解,且尚無網路申報經驗,希望能對業者辦理網路申報之輔導說明。
答:再生資源相關業者欲瞭解網路申報作業內容,可至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專題區之再生資源專區中下載相關說明會場次及簡報資料,其含相關法規範及網路申報資料。 另外對尚無網路申報經驗之再生資源業者,請電洽當地環保機關或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9-777,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或以電子郵件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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